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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波电缆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南汇黄河电线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明波电缆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海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佳璐,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汇黄河电线电缆厂,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镇高西村。
  法定代表人:孙晶。
  原告上海明波电缆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南汇黄河电线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明波电缆料有限公司在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明波电缆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明波电缆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蓉芳

书记员:瞿佳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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