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明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崔红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比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建强。
原告上海明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比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明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明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明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上海明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汪俭蓉
书记员:江佳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