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明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世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女。
被告:汇百杰(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陆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希茜,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明致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汇百杰(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明致广告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5月,原、被告签订《网络广告代理及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代为投放网络广告事宜。协议期间为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6月18日,合同总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468,985元。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为被告在“爱奇艺视频”、“腾讯视频”上投放了相关广告,根据合同附录4中的约定,被告应将相应尾款在投放结束后60个自然日内支付给原告,即2017年9月17日为被告付款的最后期限。但被告未在付款期内履行付款义务,而是在2017年12月5日支付了1,421,064元,2018年1月30日支付了1,401,022.50元。根据协议第5条约定,被告就逾期付款应按照每日0.05%承担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同时,被告截止原告起诉时,仍有346,898.50元未付,截止2018年5月31日,逾期256天,亦产生了逾期付款利息44,403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尾款346,898.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止2018年5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82,627.50元及以346,898.5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0.05%的比例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汇百杰(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原告所在地法院,而原告的注册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故应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明致广告有限公司作为代理商,与客户汇百杰(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签订的《网络广告代理及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任何因本协议而引发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同时,该协议载明的代理商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XXX号宁谷国际大厦809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诉讼管辖的选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而协议所披露的原告地址位于我院管辖范围之内,本院据此取得管辖权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汇百杰(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汇百杰(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孟范
书记员:汤晓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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