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明臻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林,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要康,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江苏长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纪长庆,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
被告:纪臻捷,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住址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琨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原告上海明臻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长建建设有限公司、纪长庆、纪臻捷、琨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明臻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明臻钢铁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 祺
书记员:谢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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