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明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开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芳,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孙献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秀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明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颐公司)与被告上海港发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明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颐公司以还需收集证据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明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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