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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上海港发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明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开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芳,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孙献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秀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明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颐公司)与被告上海港发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明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颐公司以还需收集证据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明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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