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存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刚,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立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家。
原告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立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寄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在预交期内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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