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5715号之一
原告:上海易坚活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心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春,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陆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徐留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易坚活动房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陆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月8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9年1月31日,原告上海易坚活动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坚活动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3.90元,减半收取计1,61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丽华
书记员:程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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