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奕电子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俭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光耀,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德,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龙启满,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易奕电子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故本案应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该法院。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纠纷,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该管辖属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盈
书记员:陈莹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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