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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存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台州市九轩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泰隆街XXX号XXX幢C2-117。
  法定代表人:程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其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易存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大影。
  解除保全申请人台州市九轩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轩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易存仓储设备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九轩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195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易存仓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887,305.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九轩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应当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易存仓储设备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其银行账户内存款887,305.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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