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易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合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
申请人上海易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合耀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合耀物流有限公司开立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泾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存款计人民币113,113元,并已提供保证金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合耀物流有限公司开立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泾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存款计人民币113,11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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