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易居祥悦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宗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乔,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好收成(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易居祥悦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好收成(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易居祥悦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21,5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好收成(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1,5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红军
书记员:朱玲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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