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解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志,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第三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志,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伶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童学飞,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易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某,第三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2019年10月16日,上海易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易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易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海易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 璨
书记员:高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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