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世和,总经理。
原告:上海冶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世和,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妍,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珍,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易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冶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易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冶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易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冶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冶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上海易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冶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 超
书记员:范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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