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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希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易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VICTORMIRZENCO,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雍,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秋,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希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台中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浦光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一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方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易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希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上海易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唐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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