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昆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瞿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顺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太美。
原告上海易昆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顺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易昆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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