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吕南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保国。
被告:上海新金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桥路XXX号XXX号楼XXX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恩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伟,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易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金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易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易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蓉芳
书记员:贾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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