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易路通达车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德,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姜蕾,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汽联合国际物流(阜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宋欣。
被申请人:中汽联合国际物流(阜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杜鹏鹏。
被申请人:卢大军,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申请人:池彩平,女,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申请人:杜鹏鹏,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申请人上海易路通达车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汽联合国际物流(阜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汽联合国际物流(阜阳)有限公司、卢大军、池彩平、杜鹏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易路通达车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汽联合国际物流(阜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汽联合国际物流(阜阳)有限公司、卢大军、池彩平、杜鹏鹏的银行存款1,646,658.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易路通达车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汽联合国际物流(阜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汽联合国际物流(阜阳)有限公司、卢大军、池彩平、杜鹏鹏的银行存款1,646,658.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易路通达车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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