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路通达车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桥,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润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俊。
被告:桂洪领,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丁琦,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易路通达车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润达物流有限公司、桂洪领、丁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易路通达车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琦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路通达车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琦的起诉。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邵 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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