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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瞿洪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平,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明,男,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需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  婷

书记员:顾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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