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瞿洪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平,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璐,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被告已付清物业费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 婷
书记员:顾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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