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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凌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恺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啟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某。
  原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2019年6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莲

书记员:严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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