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恺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啟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某。
原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2019年6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莲
书记员:严盈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