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元武,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玲,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佳。
原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2019年7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莲
书记员:严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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