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铭、杨超一,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锋,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丁玉宝,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盐城中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徐雪峰。
被告:徐雪峰,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滨海港镇翻身河村四组96-1号。
上列当事人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雪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雪峰的起诉。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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