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铭,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一,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旭东,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建设东路XXX-XXX号楼X单元XXX室。
被告:盐城中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徐雪峰。
被告:徐雪峰,男,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滨海港镇翻身河村X组XX-X号。
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旭东、被告盐城中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徐雪峰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