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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盐城中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铭,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一,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旭东,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建设东路XXX-XXX号楼X单元XXX室。
  被告:盐城中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徐雪峰。
  被告:徐雪峰,男,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滨海港镇翻身河村X组XX-X号。
  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旭东、被告盐城中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徐雪峰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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