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ZHANGXUAN,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元武、孟琪瑛,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建南,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绍兴恒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方铁军。
被告:方铁军,男,198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建南、绍兴恒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方铁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韩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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