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铭、杨超一,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超霞,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
被告:苏州百事恒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王红春。
被告:王红春,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
上列当事人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285元,由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朱琴红
书记员:王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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