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铭、杨超一,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学元,男,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告:苏州百事恒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红春。
被告:王红春,男,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学元、被告苏州百事恒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红春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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