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铭、杨超一,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苏州百事恒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王红春。
被告:王红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上列当事人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 力
书记员:周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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