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铭,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一,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陈洋,男,1994年3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苏州百事恒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红春。
被告:王红春,男,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解陈洋、被告苏州百事恒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红春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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