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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百事恒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边海港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铭、杨超一,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海港,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苏州百事恒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王红春。
  被告:王红春,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
  上列当事人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朱琴红

书记员:王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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