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元武、孟琪瑛,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士国,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
上列当事人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陆志文
书记员:王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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