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啟珍、王恺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众义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高旭。
被申请人:高旭,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因申请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众义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高旭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47,2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众义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高旭银行存款人民币347,253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2,256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 杰
书记员:唐 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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