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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铭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龙彪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易铭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丽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士贵,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龙彪,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庞勇。
  原告上海易铭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龙彪、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刘海根

书记员:王芩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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