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铭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丽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士贵,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天华,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庞勇。
原告上海易铭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颜天华、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刘海根
书记员:王芩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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