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铭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丽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士贵,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友荣,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庞勇。
原告上海易铭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友荣、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原告上海易铭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友荣系就同一劳动争议裁决即仲裁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18】891号裁决书先后提起诉讼,故经并案互为本案原、被告。后上海易铭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友荣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易铭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友荣均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易铭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黄友荣撤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上海易铭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刘海根
书记员:王芩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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