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巧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小荣,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强衡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杨蕾,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衡友泳,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上海易韶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强衡模具有限公司、杨蕾、衡友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案外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韶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易韶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致民
书记员:陆辰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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