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鹏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建,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伽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寿玉。
委托代理人:姚志刚,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易鹏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伽彬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易鹏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刘玮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