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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昕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安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昕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唐玉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何兵,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昕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昕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昕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上海昕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傅  蓉

书记员:张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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