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昕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显水,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唐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磊。
第三人:上海唐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罗秀路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EricChow。
诉讼代表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唐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子坚,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舟,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昕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唐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唐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昕仓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昕仓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昕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粟 媛
书记员:钱如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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