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昕建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凤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权根,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平。
被告:朱卫林,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昕建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宇公司”)、朱卫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文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不宜由本院管辖。理由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双方未就合同管辖作出特殊约定,而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崇明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双方就管辖或者履行地点做出过约定。原告以其作为合同履行地的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位于本市浦东新区历城路XXX号甲,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晓淳
书记员:刘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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