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冉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XXX号六楼2956室。
法定代表人:范百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明,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居向军,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上海昕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上海昕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冉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居向军、上海昕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上海昕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1748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居向军、上海昕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上海昕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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