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星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姜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沁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琦。
原告上海星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沁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星剑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星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 楠
书记员:王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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