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星和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江川和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峰,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晶,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泉都大酒店,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桂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星和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泉都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星和电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星和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上海星和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赵晓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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