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上海星易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卢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平,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君宇,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大澳电器(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黄晓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远柏,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仪,男。
反诉原告上海星易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大澳电器(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反诉原告上海星易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反诉原告上海星易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星易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星易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波
书记员: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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