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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星木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奥奔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星木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夏耀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生,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翁聿宽。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球,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星木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奥奔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星木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星木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  燕

书记员:孙  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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