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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星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福炎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星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玲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福炎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星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福炎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福炎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张某某银行存款12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文霞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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