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郭强。
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忠秋、陈琳,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忠秋、陈琳。
上列当事人间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认为原告主张票据权利所依据的基础原因关系的主要依据是两被告与案外人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间于2018年6月3日所签订的协议书。而两被告对该协议书的效力存有异议,已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撤销该份协议书。本院也已正式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处理确实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目前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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