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星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郭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友生,上海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科智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张黎强。
被告:上海巨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毕京洲。
原告上海星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四川中科智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巨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星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星某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刘 晶
书记员:徐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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