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星翚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锦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景林,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萱宁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李琼。
原告上海星翚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萱宁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星翚五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以本案经双方庭外协商后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星翚五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星翚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2,520元,共计人民币2,545元,由原告上海星翚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 伟
书记员:董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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