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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星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德莎胶带(上海)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星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耿式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紫林,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莎胶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冰克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FRANKKOLMORGE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青,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星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德莎胶带(上海)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星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星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星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星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XX

书记员:瞿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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